原告: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吴淑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址鹤岗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刁某某、祁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刁某某、祁某某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某、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刁某某、祁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赵波
书记员: 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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