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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虎山。原告庞兰某。委托代理人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虎山、庞兰某与被告耿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虎山、庞兰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虎山、庞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虎山、庞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冯虎山、庞兰某负担。
审判员 卢丽霞
书记员: 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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