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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虎山、庞兰某与被告耿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虎山。
原告庞兰某。
委托代理人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虎山、庞兰某与被告耿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虎山、庞兰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虎山、庞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虎山、庞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冯虎山、庞兰某负担。

审判员 卢丽霞

书记员: 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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