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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冯涛
郭某某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负责人柳艺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涛。
被告郭某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本案中肇事车辆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当对本案原告的车损在12.2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称的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鉴定费、施救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160元、鉴定费700元、施救费3500元,共计12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本案中肇事车辆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当对本案原告的车损在12.2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称的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鉴定费、施救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160元、鉴定费700元、施救费3500元,共计12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泉泉

书记员:徐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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