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军,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未能提供被告于军的明确住址,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红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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