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双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启泉,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德,总经理。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2014年5月13日—2014年11月25日,原告借用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标的白庙子垃圾填埋场圹容、土方、防飞网工程,并自行组织相关施工人员,租用相应设备,购买相应工程施工材料。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应承包合同,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收取相应管理费,原告负责实际的各项工程施工工作。
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验收审结,现尚欠原告相应工程款1523264.06元未支付,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起诉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应向本院提供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
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9.38元,退还原告冯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起诉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应向本院提供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
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9.38元,退还原告冯某某。
审判长:王亚欣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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