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韩国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国、韩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冯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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