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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牛秀清(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
杨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王俊亮

书记员:王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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