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苏蕊,系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冯某某提交起诉状上被告刘某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刘某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0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冯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0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冯某某。
审判长:孙超
审判员:于红卫
审判员:何文斌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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