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勃利镇城西街。
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勃利镇城西街。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物业管理者)。住所地勃利镇城西街。
委托代理人:张宏志,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住所地勃利镇城西街。
原告冯某某、冯某诉被告吴某某、苑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冯某,被告吴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张宏志,被告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家自来水供水;2、要求第二被告恢复原状,拆除私自安装的自来水阀门;3、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80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第一原告系勃利县站前南楼9单元701室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一直由儿子即第二原告冯某居住。2016年2月27日,因原告朋友的车辆在原告家院内被他人划伤,第一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故意将监控删除,包庇划伤车辆,造成800多元的损失未能获得赔偿。原告承担了修车的损失后,拒绝向第一被告交纳物业费。因为此事,第一被告作为物业承包管理人员,与第二被告共同在第二被告家自来水管道上安装关闭阀门。从2017年6月18日开始,原告家停水至今,经过原告多方查找原因,最终确认系物业管理人员第一被告在五楼第二被告家安装自来水阀门并关闭,导致原告家自来水停水近一个月。给原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增加了五六千元的生活支出。第一被告作为物业承包管理人员,没有权利私自控制关闭原告家自来水供水,也无权指使第二被告私自安装阀门控制他人正常用水。第二被告私自在自家自来水管道安装阀门控制其楼上两家的自来水供水,系违法侵权行为。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要求将自来水阀门打开恢复原告家正常用水,遭到拒绝,无奈,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家自来水供水,并赔偿原告家一个月来造成的物资及精神损失,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相邻之间理应团结互助,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利。被告吴某某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不应擅自安装阀门,给业主造成不便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吴某某应当赔偿实际居住人原告冯某的经济损失。被告苑某某作为原告邻居在被告吴某某安装阀门后,应当及时与原告沟通,告知原因,释明情况,虽然未能形成侵权关系,但为自家利益而忽视邻里关系。庭审及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被告苑某某已向原告说明缘由并赔礼道歉。原告冯某给予适当赔偿生活上经济补偿,原告冯某某虽然是该楼房产权人,但实际居住人为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冯某某、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先发 人民陪审员 王殿清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书记员:孙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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