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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婷婷与被告马某某、刘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刘某

原告冯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刘某,住所地齐齐哈尔。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刘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艳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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