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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负责人:陈瑞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职工。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85元,减半收取304.92元,由原告冯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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