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尤鸿雁,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马某某的妻子),住所地黑龙江省。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鸿雁、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6年3月23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马某某家中暖气爆裂,导致原告与其他邻居家中被水浸泡,原告家中客厅、卫生间、厨房、卧室棚顶及墙体大面积被淹。现房屋内被浸泡部分水已干留下痕迹,棚顶及墙体起皮脱落。庭审中,双方均不申请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
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双方应本着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原则和睦相处。被告马某某作为房主,有义务对其房屋中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但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冯某某的房屋被水浸泡,因此,被告对于本次水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均不对房屋受损情况申请鉴定,且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具体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的水淹损失1,500.00元,对其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某水淹损失1,5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峻
书记员: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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