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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等与被告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冯玉凤
冯风炉
未土辰
申金花
未爱国
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段晓鹏
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潘秋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史灵灵

原告冯某某,农民。
原告冯玉凤,农民。
原告冯风炉,农民。
原告未土辰,农民。
原告申金花,农民。
委托代理人未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晓鹏,农民。
被告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秋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刘震,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灵灵,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等与被告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等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彦花
审判员:王金海
审判员:张富强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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