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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董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冬某某
王贵忠
李某某
董雪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齐燕民

原告: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贵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董雪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负责人:董怀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燕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董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冬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冬某某担负。

审判长:周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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