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为民社区5委5组。
原告田春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8委。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某某,男,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田春兰与被告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田春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田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田春兰撤回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4411.00元。
审判长 : 刘 涛 审判员 :陶宏博 审判员 :焦兴国
书记员::詹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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