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
原告张连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小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某某、张连某与被告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6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小平及原告兰某某、被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凤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田某某以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了隆化县西阿超乡中心小学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162600元。被告田某某承包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张连某并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总价款为1064320元。名义上是转包,实质上被告田某某还是此工程的管理人,并没有脱离此工程,后张连某与原告兰某某就此工程进行合伙施工为实际施工人。2013年10月工程全部完工,2014年6月工程交付使用。2015年10月8日张连某与原告兰某某签订退火协议书,张连某退出合伙,合伙协议约定:“一、经过清算甲(张连某)、乙(兰某某)双方已经无投入及其他账目纠纷。二、甲方退出合伙,剩余工程款由乙方与田某某结算,所得工程款全部归乙方所有。三、其他善后事宜,全部由乙方处理与甲方无关”。2015年8月31日原工程发包人隆化县西阿超乡中心小学、隆化教体局、施工单位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隆化县财政投资负责此工程项目的复核人就此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工程审定金额1275546.00元。决算后原发包方在2015年10月19日和12月7日分两笔给丰泰公司打款398546元。丰泰公司将这两笔将尚欠的工程款款划入被告账户。被告在2015年10月23日以转账的方式给付原告兰某某10万元,又于2015年12月8日给付兰某某现金87200元,计合人民币187200元,至此在整个工程结算过程中,被告一共给付原告工程款899710.92元(其中税款6510.92元),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应的支付凭证予以证实,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将结回的工程款211346元及利息给付原告兰某某;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某与被告田某某签定了《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连某退伙,委托原告兰某某办理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1064320.00元,在诉讼中原告主张施工中变更合同增加工程量109664.10元,被告方不认可,原告就此部分出示“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结算书”这些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增加工程量的多少从《隆化县西阿超乡中心小学幼儿园工程-变更洽商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109664.10元可以认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增加的工程量应包含在实际施工中,所以应予支持;通过庭审,双方就往来支付工程款大部分认可,只是就顾晓燕做外墙保温37000元是谁支付出现分歧,经法庭核实此款是被告田某某支付。其他费用的支付,按照给付价款收回欠条的习惯,因为欠条在原告手中认为是原告支付价款。据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8574.18元=1064320+109664.10(增加工程量)-936710.92(给付原告)+37000(顾晓燕款)-58699(质保金)。质保金按照被告和张连某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总价为1064320元,增加工程量109664.10元,共计1173984.10元的5%计58699.00元。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兰某某工程款178574.18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后给付工程款时间2015年12月8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0元,由被告承担3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沈
书记员:王炜祁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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