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
刘明月(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
克东县水务局
原告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吕忠臣,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月,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东县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姚民,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克东县水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东县玉某某忠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洪艳
审判员:李桂英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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