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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兀国岩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兀国岩。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柴松丽。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兀国岩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于2013年12月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兀国岩、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柴松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兀国岩驾驶的冀HB2A6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HBN5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刘骐嘉)相刮撞,造成刘某某、兀国岩及乘车人刘骐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承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原告兀国岩与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刘骐嘉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医疗费343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误工损失数额,原告从事居民服务业,参照2013年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2612元,原告主张的日工资80元,在此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侧挠骨小头骨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挠骨小头骨折休息时间为90日,原告主张55天在此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为44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刘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刘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兀国岩上述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兀国岩医疗费、误工损失7830元。
二、驳回原告兀国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卜云东 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

书记员:王茜 判后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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