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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张某某(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储某某高某(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
本院2014年11月20日对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孙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廊安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十二行中“被”,应补正为“原”。代审判员 于丙浩
书 记 员 高大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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