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某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湖南海某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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