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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湖南海某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某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湖南海某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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