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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伶俐,女,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天鹅中路。委托代理人申志成,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桃源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伶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伶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俞伶俐负担。
审判员 郝文钢
书记员: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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