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保定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楚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双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楚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71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定作各种规格的纸箱。截止到2018年7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纸箱款59717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在本院依法为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双方订立口头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定作各种规格的纸箱。2018年7月19日,王信涛代表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楚某商贸有限公司包装款:六和冻鸭牛皮纸箱,4164个×2.9元=12075元;露露纸箱,5305个×1.8元=9549元;绿岛王鸡蛋箱,10130个×2.35元=23805元;绿岛王鸡蛋箱,6080个×2.35元=14288元。共计59717元。王信涛代刘某某,2018年7月19日。几天后被告刘某某在欠条上签名并摁手印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口头订立的纸箱承揽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欠原告保定楚某商贸有限公司纸箱货款59717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保定楚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971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22日至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 李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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