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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昌泰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昌泰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军。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昌泰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昌泰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塑钢型材,被告的员工李飞、李君伟具体履行此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被告欠原告货款64200元至今未付。因此欠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8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保定昌泰门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塑钢型材定向使用协议,约定:项目名称,安新湿地华城项目彩料约70吨;供货价格,彩料单价每吨8800元(含税价,可以交承兑),白料单价每吨6800元(含税价,可以交承兑);从发货之日起两个月结清欠账,年底结清所有欠账;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6日,原告给被告送去彩料9.147吨,白料1.3095吨,货款共计892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另查明,被告给付原告定金10000元。现被告欠原告货款64200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塑钢型材定向使用协议、销售出库单、录音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塑钢型材定向使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被告欠原告货款64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货款6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8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定昌泰门窗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8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元,由被告保定昌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肃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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