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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科、王某某、河北中岩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77号福堡秀域商务楼16层1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河北中岩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MA08FG915M。
法定代表人:杨文科。

原告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科、王某某、河北中岩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泽峰

书记员: 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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