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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定市永兴钢窗厂诉被告徐水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永兴钢窗厂
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徐水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市永兴钢窗厂。
法定代表人:韩宗武,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永兴钢窗厂诉被告徐水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永兴钢窗厂对被告徐水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永兴钢窗厂对被告徐水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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