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刘某
庞某
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庞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庞某已达成和解,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庞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庞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庞某已达成和解,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庞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庞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保定市正大亚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爱宏
书记员:孙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