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华某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竞秀区郝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苑险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丹,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邢村二区56号。
原告保定市华某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保定市华某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某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保定市华某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宏杰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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