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创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谦、佟靓,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某某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元大都7号F501。
法定代表人陈庆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国电祥云风电试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7号楼5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庆洪,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威风电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516房间。
法定代表人景崇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松涛,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某某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国电祥云风电试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威风电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审理之后,原告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以因案情复杂,现有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开庭审理之后,宣判之前,原告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计120900元,由原告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苑汝成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代理审判员 王清江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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