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坤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地址雄县东侯留村。法定代表人:苏运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某(又名杨小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南马庄村,身份证号码1306381968********。委托代理人:杨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南马庄村人。身份证号码1306381993********。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定做塑料包装袋。2017年5月7日,被告下欠原告包装袋款45500元未付,此款经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包装袋款45500元及逾期滞纳金。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欠款数额属实,我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我也不应该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金某在原告处定做塑料包装袋,2017年5月7日,原、被告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5500元,当时由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坤厚公司现金(大写)肆万伍仟伍佰元(45500)”,原告经催要未果,2018年1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500元及逾期滞纳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2017年5月7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
原告保定坤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文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金某欠原告货款4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现被告未能及时还清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5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未作约定,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应以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坤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款45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杨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文志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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