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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俄地日波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俄地日波
刘某某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俄地日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齿可波西乡甲谷社017号。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龙湾镇大步村。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俄地日波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俄地日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俄地日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俄地日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俄地日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俄地日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丽华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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