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万佳小区综合楼00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69704X。
负责人:佟玉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大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张大某负担。
审判员 李坤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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