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
负责人:侯长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韧,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旺、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刘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清理费14033.33元,并自2010年4月25日起以1403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直至付清全部清理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0年3至4月份,原告为被告清理运输拆房废墟共计17天半零1个小时。原、被告约定的清理费为每天800元,被告共计应当给付原告清理费14033.33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根据证人孙福金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孙立滨在2010年全村翻建房屋期间曾为被告清运过废墟。原告主张系运输合同,但未能证明双方曾订立过书面或者口头达成过运输合同。原告提交的2010年3月份村委会用侯某某车的账单,没有村委会公章,出庭证人孙福金的证言不能反映该份账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且原告未提交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立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孙立滨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张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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