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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
负责人:侯长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韧,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旺、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石粉、片石款68221.33元;2.自2010年7月6日起以68221.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经济损失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0年上半年,被告为了加固村内排水沟的护坡,向原告购买了大量石粉、片石。2012年1月20日经原、被告对账共欠原告货款90421.33元。被告2015年年底已经给付原告货款22200元,尚欠68221.33元。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买卖合同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理、合法的欠款数额,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同意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向原告购买石粉、片石等材料用于村委会排水沟加固护坡,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及约定违约后果。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欠材料款90421.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已经给付22200元,尚欠68221.33元未给付,故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欠条一张、村委会财务监督小组长侯国珍、村委委员候树庭、李庆生、侯连新签字的发票四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侯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侯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石粉款、片石款68221.33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驳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石粉款、片石款68221.33元,并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偿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某某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张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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