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郑志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申某某
长治市建忠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志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被告长治市建忠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针漳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长治市建忠汽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龙强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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