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徐码村7区008号。
委托代理人:刘依,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旋,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开源路11号。
委托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西环路3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西环路3号。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 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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