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建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徐码村7区008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徐码村7区008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依,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开源路11号。
委托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西环路3号。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建成、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建成、侯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原告侯建成、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建平
书记员: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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