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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现在保定市省第一监狱服刑。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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