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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佟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女,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址不详。
被告:李某,男,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址不详。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莫向方、李某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2月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利息、每日3%计算罚金);2、判决原告对李广明所提供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李广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李广明用自有双滦区滦河镇喀喇河屯小区3号楼4单元408室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与李广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果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每日3%的罚金,10%的违约金。约定的还款期限己过,李广明未能偿还。被告莫某某与李广明为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系李广明儿子,李广明己于2016年6月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佟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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