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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佟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宋连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云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8月3日的利息19800.00元(按月息3%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莫某某的丈夫、被告李某的父亲李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10000.00元,利息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因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李某迟迟未还款。后原告得知李某于2016年6月去世了,所以特向二被告主张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履行向原告还本付息义务,但是遭到拒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佟某某起诉被告莫某某、李某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原告佟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6.00元,退还原告佟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磊

书记员:董学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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