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余金松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金松
闻金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余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金松
委托代理人闻金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委托书)。
原告余金松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曾献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澜林、审判员叶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金松及委托代理人闻金友、被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铁砂,在此过程中被告欠原告2654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自出具欠条当天起,被告就应当向原告履行债务。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被告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由于原告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至今未曾向被告主张过该债权,所以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余金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余金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交纳上诉费用47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铁砂,在此过程中被告欠原告2654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自出具欠条当天起,被告就应当向原告履行债务。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被告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由于原告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至今未曾向被告主张过该债权,所以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余金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余金松负担。

审判长:曾献阳
审判员:方澜林
审判员:叶玲

书记员:刘敏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