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8。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 代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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