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
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何某乙
原告何某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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