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李方泉(北京京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兴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
马腾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方泉,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焕朝,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高阳支公司)。
负责人董纪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人保财险高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忠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方泉、雷焕朝,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亚楼,被告人保财险高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高速交警任丘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正、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因董某某的肇事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高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董某某赔偿。原告车损16639元由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车辆施救费3500元由税务发票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公估费、车辆护理费证据均为收据,证据形式不合法,交通费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某车损2000元。
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何某某车损14639元,施救费3500元,共计18139元。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17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高速交警任丘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正、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因董某某的肇事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高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董某某赔偿。原告车损16639元由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车辆施救费3500元由税务发票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公估费、车辆护理费证据均为收据,证据形式不合法,交通费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某车损2000元。
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何某某车损14639元,施救费3500元,共计18139元。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17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38元。
审判长:常忠学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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