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路生
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
邱义
范玉维(北京京信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
原告何路生,农民。
被告: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安,局长。
住所地:遵化市文礼东街就业服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6983653-6。
第三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庆学,经理(未到庭)。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镇,组织机构代码80498806-9。
委托代理人:邱义,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执业证号11101200010663989。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路生与被告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路生于2014年11月24日以主体不合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路生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路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路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路生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路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路生负担。
审判长:王红梅
书记员: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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