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段明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何某某,系邯郸市复兴区商贸城大路北二层楼53号哆来咪店店主。
委托代理人段明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租合同》,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亦未经权利人追认,故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备案登记的,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租金32909.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2006年12月5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贾某某返还原告何某某租金3290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2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租合同》,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亦未经权利人追认,故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备案登记的,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租金32909.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2006年12月5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贾某某返还原告何某某租金3290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2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审判员:王韦
审判员:王亮
书记员: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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