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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许立新、许淑引、许宁诉被告许桂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岳艳娜(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许立新
许淑引
许宁
许桂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艳娜,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艳娜,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淑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艳娜,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艳娜,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许立新、许淑引、许宁诉被告许桂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许立新、许淑引、许宁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许立新、许淑引、许宁撤回对被告许桂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许立新、许淑引、许宁撤回对被告许桂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臧丙辰
审判员:瓮建红
审判员:杨志芳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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