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魁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朱彩田(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
李魁祥

原告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彩田,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魁祥,农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魁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彩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魁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被告李魁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他人非法侵害。被告打伤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270.23元、误工费495元、护理费为1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因原告伤情属轻微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魁祥赔偿原告河海叶医疗费3270.23元、误工费495元、护理费为1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2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5669.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魁祥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他人非法侵害。被告打伤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270.23元、误工费495元、护理费为1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因原告伤情属轻微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魁祥赔偿原告河海叶医疗费3270.23元、误工费495元、护理费为1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2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5669.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魁祥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少华
审判员:侯东梅
审判员:王彦朕

书记员:刘红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