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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高某
高敬
杨某某

原告何某某,教师。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敬,男,汉族,系被告高某哥哥。
被告杨某某,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金海

书记员: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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