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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杜英峰(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营镇乡何庄村。
委托代理人杜英峰,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涿州市范阳中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5614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5614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邱玉清
审判员:陈怀南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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