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桂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杨亮,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
委托代理人安锡文,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一委1组。
负责人裴智,该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羽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何桂某自愿撤诉,其理由正当,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00元减半收取14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宏广 代理审判员 韩 巍 代理审判员 肖 雁
书记员: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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